台湾新北市一木材工厂发生火灾 无人员受困
进入专题: 宪法 生命权 。
1992年11月20日,立法院修改司法院组织法,配合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设置宪法法庭,与大法官会议共同构成会议—法庭双轨模式。深谙各国法制、通晓各路法理的台湾地区学者们,多用客观价值秩序、法秩序的安定性等华丽辞藻,为草案重政府权力、轻人民权利的行径辩护。
但这些都不足以体现台湾地区违宪审查制度的宪法法庭化。审判长为草案的新设职位,审理法并无对应职位。[42]可见,使宪法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是宪法解释的主要功能之一,这也是宪法解释的一条基本原理。如与固有疆域有关的释字第328号解释、汪辜会谈所订协议性质的释字第329号解释、台湾省之地位的释字第467号解释、福建省之地位的释字第481号解释、大陆人民出入境限制的释字第497号解释、大陆人民任职限制的释字第618号解释等。综观整个草案,乃至整个台湾地区释宪实践,多引用德国法制度,参考《韩国宪法法院法》的情况极少。
之所以出现诸多准用性规定,与台湾地区违宪审查制度模式及审理法的定位不无关系。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对暂时处分的法制化。然而,在制宪会议完成其工作之前,苏加诺于1957年3月宣布戒严,并利用军方支持,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上[17]P181。
在此部宪法下,私人经济活动再无立足之地,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并宣称废除税制[39]P274-276。二十世纪初期,印尼民族主义运动萌芽。此部宪法的中译本可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编):《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页173-187。在Bommai一案中((1994)3SCCI),印度最高法院制订了在这类情况下实施违宪审查的准则,试图限制联邦政府运用第356条的行为。
民间对全斗焕政权的反抗,演化为1980年5月18~27日的光州起义。在联邦和邦两个层次,印度宪法都设立了英式议会内阁制的政治体制。
然而美方对草稿并不满意。维新体制再于1975年的公投被肯定,朴正熙也在1976年被统一主体国民会议再选为总统。该半岛在19世纪由李氏朝鲜王朝(1392~1910)统治,被视作中国的藩属。[64]参见:《日本国宪法》第3条。
[30]P1771980年8月,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选出全斗焕为总统。在印尼,从1945年宪法的主要起草人的国家整体论哲学以及建国五基原则来看,1945年的首部宪法或可理解为混合式宪制的体现。在10月26日,朴正熙总统遭到暗杀,政府随即宣布韩国全国戒严。然而,日本民主发展的趋势却于20世纪30年代发生了逆转。
宗教自由是在有关宗教的一章提及(《四五宪法》第十章),而教育权(《四五宪法》第32(1)条)则包含于关于教育的一章(《四五宪法》第十三章)。卢泰愚在1987年12月赢得总统大选。
这种指导原则的设立是由《爱尔兰共和国宪法》所启发的[6]P29。这种于大正天皇位内(1912~1926)盛行的民主政治被称为大正民主(1913~1932)[1]P93。
其余章节则是关于为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第四章)、司法(第五章)、财政(第六章)及补则(第七章)。事实证明,亚洲具有其独特的宪制模式之说(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有其可信性)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也没有证据显示亚洲文化与价值观特别难以与宪政主义相容。2011年,金正恩也继承了父业。宪政主义虽源于西方,它看来却有很大的普适性,能够在世界范围内通行,并足以成为亚洲中多个社会的管治的有用资源。韩国宪法法院[36]成立二十多年来,树立了作为宪法守护者、人权捍卫者的形象,它在数百宗案件中宣告法例或政府行为违宪,并曾审理涉及关键政治议题的案件,如对两名前总统的审判的宪法性问题、以及2004年国会弹劾总统卢武铉一案[37]。宪法全文篇幅甚短,仅有37条条文,但在发布时附上了一份题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阐释》的文件,当中包含了协助解读宪法的一系列注释性条文[19]P493。
日本战败后,由美国主导的盟军占领了日本(1945~1952)。这一学说演变自德国的黑格尔思想与民族精神理念[18]P292,并结合了印尼本土家和共济的精神[19]P462-506。
新宪法的草案再经修订后,经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批准,最终于1946年8月由新选出的帝国议会众议院通过[3]P13。国家可以依照族裔及其他身分等政治因素,不时增添新邦[5]。
在1979年10月,反对派政治领袖金泳三被逐出国会后,韩国出现了自1960年以来最严重的学生起义[25]P431。《1998年宪法》于序言中称这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及其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
同时,印度也引进了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由法院审查立法行为与政府行为是否违宪。自20世纪40年代末起,日本一直定期举行自由而公平的选举,而保守派与改革派的政党都积极地参与选举和政务。实践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运作均奉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54]。2004年与2009年的总统及国会大选被视为大致上自由、公平的选举,而2004年的大选更达成了政权和平交接的结果。
(乙)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模式,即由宪法界定国家结构、宣示国民权利和义务并确认共产党的领导的政体(或称党的领导下的宪法政治,以下简称PL,即Partyleadership的缩写)。[67]自宪法初颁布以来,它已经历超过一百次修订。
不同政党及团体提出了关于草拟新宪法的方案,政府随之拟定草案,提交给驻日盟军总司令部。自1945年日本归还台湾予中华民国后,国民党长期统治台湾,直至2000年国民党在总统大选落败后,将政权和平交予民进党,实现了中华民国宪政史上第一次顺利的政党轮替。
[30]P339如上所述,韩国徘徊于独裁与民主之间,经历了数十年的政治与社会动荡,相比之下,朝鲜的历程可谓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西方列强的挑战促成了德川幕府的覆灭及1868年的明治维新,原有的封建制度改变为中央集权。
根据宪法正文前的御告文,天皇誓率先现在及将来之臣民履行此宪法无惩。这部《日本国宪法》由裕仁天皇(1926年即位~1989年驾崩)于1946年11月按照《明治宪法》中关于宪法修订的条款颁布,以此确保了日本宪法的延续性。印度宪法却被修订了上百次。[26]P154在1972年11月21日,正值国家戒严之际,新宪被公投通过。
另一关键事件是日本在太平洋战争期间对印尼的侵略和占领,最终促进了印尼的独立。戒严令在全国范围适用。
根据上述三种政治、宪制与相关的法律实践的分类,本文所述的国家及地区的宪制发展道路或宪政史可归纳如下。在印度,1949年的宪法显然具备传统宪政的所有特征。
法院无权解释宪法,也无权审查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在全斗焕统治期间,韩国的民主运动持续发展,民众要求总统由公民直选产生。
评论列表